延期出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规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在站时间4年内不需要进行延期申请;超过4年的,须申请延期出站1次,最长在站时间不超过6年。
延期出站的申请材料包括:
(1)研究所出具的同意延期出站的情况说明
(2)《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表》(一式三份)
(3)相关证明材料